隨著全球環保意識的不斷提升,電子電氣產品中有害物質的限制使用已成為國際市場準入的核心門檻。2025 年 8 月,中國正式發布《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要求》(GB 26572-2025),將中國 RoHS 從推薦性標準升級為強制性國家標準,2027 年 8 月 1 日起全面實施;而歐盟 RoHS 2.0(Directive 2011/65/EU)歷經多次修訂,已形成成熟的 10 項物質管控體系。對于同時布局國內外市場的電子電氣企業而言,清晰區分兩大體系的核心差異、精準匹配合規要求,是避免市場風險、降低合規成本的關鍵。本文將從適用范圍、限制物質、管理模式、檢測方法及合規流程五大維度,結合中國新標變化,展開全方位對比解析。
一、適用范圍對比:覆蓋品類各有側重,中國新增 “目錄管理”
中國 RoHS 與歐盟 RoHS 均針對電子電氣產品,但在具體覆蓋品類、管控模式上存在顯著差異,核心區別在于中國采用 “目錄制” 精準管控,歐盟則采用 “廣譜覆蓋 + 豁免清單” 模式。
1. 歐盟 RoHS:廣譜覆蓋,豁免清單動態調整
歐盟 RoHS 的適用范圍基于 “電子電氣設備(EEE)” 的定義,覆蓋品類極為廣泛,包括但不限于:
消費電子:手機、筆記本電腦、平板電腦、電視機、音響設備、游戲機;
家用電器:冰箱、洗衣機、空調、微波爐、吸塵器、咖啡機;
照明設備:LED 燈具、熒光燈、臺燈、路燈(除豁免的特殊用途燈具);
醫療設備:除植入式醫療器械外的多數醫用電子設備(如監護儀、超聲設備);
通信設備:路由器、交換機、基站設備;
電纜與附件:電子電氣產品配套的電源線、數據線、連接器。
歐盟采用 “廣譜覆蓋 + 豁免清單” 的管理方式:只要屬于 “電子電氣設備” 范疇,均默認納入管控,僅對技術上無法替代、且無更環保方案的產品 / 組件(如醫療設備中的特定焊料、汽車電子中的部分物質)列入豁免清單,豁免條款每 2-3 年修訂一次(如 2023 年新增部分汽車電子豁免項)。這種模式的優勢是覆蓋全面,避免 “品類遺漏”,但企業需持續關注豁免清單更新,防止因豁免到期導致合規失效。
2. 中國 RoHS(GB 26572-2025):目錄制管控,聚焦高風險品類
中國 RoHS 升級為強制標準后,采用 “達標管理目錄” 制度,僅對列入目錄的產品實施嚴格的限值管控,未列入目錄的產品暫僅需滿足標識要求(非限值強制)。根據現行規劃及過渡安排,首批或重點納入目錄的產品與舊版推薦性標準覆蓋品類基本一致,核心包括:
信息類產品:微型計算機(筆記本、臺式機)、平板電腦、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監視器(顯示器);
通信類產品:移動通信手持機(手機)、電話單機;
家用類產品:電冰箱、空氣調節器(空調)、洗衣機、電熱水器;
照明類產品:LED 燈具、熒光燈(后續或逐步擴展至更多照明品類)。
這種 “目錄制” 模式的優勢在于:聚焦高產量、高風險的重點品類,降低中小企業的合規壓力;同時,目錄將根據行業發展動態調整(如未來可能納入智能穿戴設備、智能家居產品),企業需關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目錄更新公告。值得注意的是,中國 RoHS 明確排除了 “汽車電子設備”“航空航天設備” 等特殊領域產品,而歐盟 RoHS 對部分汽車電子(如車載導航、音響)仍有管控要求,這是企業出口歐盟時需重點關注的差異點。
二、限制物質與限值:歐盟管控 10 項,中國暫管 6 項,限值基本對齊
兩大體系的核心目標均為限制電子電氣產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質,但在管控物質數量、新增物質節奏上存在差異,不過已管控物質的限值要求基本保持一致,降低了企業 “雙重檢測” 的成本。
1. 歐盟 RoHS:10 項物質管控,持續擴展清單
歐盟 RoHS 2.0 自 2019 年起將管控物質從 6 項擴展至 10 項,目前穩定管控的物質及限值如下:
物質類別 | 化學符號 / 英文縮寫 | 限值要求(均質材料中) | 備注 |
鉛 | Pb | ≤0.1%(1000ppm) | 豁免項較多(如部分焊料) |
汞 | Hg | ≤0.1%(1000ppm) | 照明設備中豁免更嚴格 |
鎘 | Cd | ≤0.01%(100ppm) | 限值最嚴格,豁免極少 |
六價鉻 | Cr?? | ≤0.1%(1000ppm) | 主要存在于電鍍件中 |
多溴聯苯 | PBBs | ≤0.1%(1000ppm) | 阻燃劑,已逐步被替代 |
多溴二苯醚 | PBDEs | ≤0.1%(1000ppm) | 阻燃劑,部分型號豁免 |
鄰苯二甲酸二(2 - 乙基己基)酯 | DEHP | ≤0.1%(1000ppm) | 增塑劑,2019 年新增 |
鄰苯二甲酸丁芐酯 | BBP | ≤0.1%(1000ppm) | 增塑劑,2019 年新增 |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 DBP | ≤0.1%(1000ppm) | 增塑劑,2019 年新增 |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 | DIBP | ≤0.1%(1000ppm) | 增塑劑,2021 年新增 |
歐盟 RoHS 的物質清單呈現 “逐步擴展” 趨勢,未來可能繼續納入更多高風險物質(如全氟化合物 PFCs),企業需長期跟蹤歐盟委員會的修訂公告。
2. 中國 RoHS(GB 26572-2025):暫管 6 項物質,預留擴展空間
中國新標目前仍聚焦管控 6 項核心有害物質,與歐盟 RoHS 早期管控范圍一致,限值要求完全對齊歐盟,具體如下:
物質類別 | 化學符號 / 英文縮寫 | 限值要求(均質材料中) | 與歐盟差異 |
鉛 | Pb | ≤0.1%(1000ppm) | 無差異,豁免條款類似 |
汞 | Hg | ≤0.1%(1000ppm) | 無差異 |
鎘 | Cd | ≤0.01%(100ppm) | 無差異,限值完全一致 |
六價鉻 | Cr?? | ≤0.1%(1000ppm) | 無差異 |
多溴聯苯 | PBBs | ≤0.1%(1000ppm) | 無差異 |
多溴二苯醚 | PBDEs | ≤0.1%(1000ppm) | 無差異 |
值得注意的是,GB 26572-2025 在 “附錄” 中明確預留了 “物質擴展” 空間,未來將根據國內環保需求、技術替代可行性,逐步納入 DEHP、BBP、DBP、DIBP 等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與歐盟對齊)。這意味著企業在產品設計時,應提前規避歐盟已管控的 10 項物質,避免未來中國標準擴展后需重新調整配方,減少 “二次整改” 成本。
三、管理模式對比:歐盟 “自我聲明 + 市場抽查”,中國 “強制標識 + 目錄管控”
兩大體系的管理邏輯差異顯著:歐盟以 “企業自我聲明” 為核心,依賴市場抽查倒逼合規;中國則結合 “強制標識” 與 “目錄內限值強制”,形成更具針對性的分層管控模式。
1. 歐盟 RoHS:自我聲明為核心,CE 標志為合規憑證
歐盟 RoHS 不要求企業向官方或第三方機構申請 “認證證書”,而是采用 “企業自我聲明(DoC) ” 模式,核心管理要點如下:
合規責任主體:產品制造商(無論產地)或歐盟授權代表(非歐盟企業需指定)對合規性負全部責任;
核心憑證:CE 標志是產品符合歐盟 RoHS 及其他相關指令(如 EMC、LVD)的綜合憑證,加貼 CE 標志即意味著企業聲明產品符合所有適用指令要求;
監管方式:歐盟成員國通過 “市場監督機構” 進行隨機抽查,若發現產品不符合要求,可采取產品召回、禁止銷售、罰款(最高可達企業年營業額的 4%)等處罰措施,且處罰結果會在歐盟范圍內通報(“一國處罰,多國認可”);
豁免管理:企業若使用豁免清單中的物質,需在技術文檔中明確說明豁免條款編號、使用原因,并確保豁免物質的使用符合歐盟最新修訂要求。
這種模式的優勢是流程簡化、成本較低,但對企業的合規意識和技術文檔管理能力要求極高 —— 若抽查時無法提供完整的測試報告、技術文檔,將直接被判定為不合規。
2. 中國 RoHS(GB 26572-2025):分層管控,標識與限值雙強制
中國新標采用 “標識強制 + 目錄內限值強制” 的分層管理模式,核心要點如下:
非目錄產品:所有電子電氣產品(無論是否列入目錄)均需滿足 “強制標識” 要求,需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有害物質含量、環保使用期限(如 “環保使用期限 10 年”),并可通過二維碼、屏顯等數碼方式呈現標識信息;
目錄內產品:除標識外,還需滿足有害物質限值要求,且需在符合性聲明中明確 “高風險組件” 的檢測覆蓋情況(如電路板、電池的檢測報告);
合規責任主體:制造商、進口商、銷售商共同承擔合規責任 —— 制造商需確保產品合格,進口商需審核境外制造商的合規證明,銷售商需禁止銷售不合規產品;
監管方式: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牽頭,聯合地方監管部門開展 “生產端抽檢 + 市場端抽查”,對不合規企業采取沒收產品、罰款(最高可達 200 萬元)、信用懲戒等措施,同時建立 “合規企業白名單” 與 “失信企業黑名單”;
過渡期安排:2025 年 8 月至 2027 年 8 月為過渡期,期間企業可沿用舊版標準的檢測報告和標識,但需在 2027 年 8 月前完成向新標的切換。
中國模式的優勢在于 “分層管控、循序漸進”,既確保重點品類的合規質量,又避免給中小企業帶來過大的短期壓力;而 “數碼標識” 的引入,也提升了監管追溯的效率,減少了企業的標識成本。
四、檢測方法對比:中國對標國際,檢測結果互認度提升
檢測方法的統一是確保合規結果準確性、降低企業重復檢測成本的關鍵。中國新標在檢測方法上全面對標歐盟,實現了與國際標準的 “等同采用”,為檢測結果互認奠定基礎。
1. 歐盟 RoHS:以 IEC 62321 系列為唯一檢測標準
歐盟明確規定,所有電子電氣產品的 RoHS 符合性檢測,必須采用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的 IEC 62321 系列標準,核心部分包括:
IEC 62321-3-1:微波輔助萃取法檢測鉛、鎘、汞;
IEC 62321-4:火焰原子吸收光譜法(FAAS)、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ICP-OES)檢測重金屬;
IEC 62321-5:氣相色譜 - 質譜聯用法(GC-MS)檢測 PBBs、PBDEs 及鄰苯二甲酸酯;
IEC 62321-6:高效液相色譜法(HPLC)檢測六價鉻;
IEC 62321-7-1/7-2:X 射線熒光光譜法(XRF)篩查與驗證。
歐盟要求檢測需在 “均質材料” 水平上進行 —— 即需將產品拆解至 “無法進一步拆分的單一材料”(如塑料外殼、金屬支架、電路板基材),確保檢測結果能準確反映各材料的物質含量,避免因 “混合材料檢測” 導致的結果偏差。
2. 中國 RoHS(GB 26572-2025):GB/T 39560 系列等同 IEC 標準
中國新標徹底解決了舊版標準中檢測方法不統一的問題,明確規定:
唯一檢測標準:有害物質含量檢測必須采用GB/T 39560 系列標準(《電子電氣產品某些物質的測定》);
與國際等同:GB/T 39560 系列標準與 IEC 62321 系列標準完全等同(IDT,等同采用),即檢測原理、設備要求、操作流程、結果判定方法完全一致;
標識檢測配套:針對標識要求,配套使用 GB/T 26572(限值要求)與 SJ/T 11364(標識規范),明確綠色標識(不含限制物質)、橙色標識(含限制物質但符合限值)的使用場景。
這一變化對企業的重大利好是:同一產品在國內按 GB/T 39560 檢測的結果,可直接用于歐盟 RoHS 合規,無需在歐盟再委托實驗室重復檢測,大幅降低了出口企業的檢測成本。例如,企業為中國市場出具的電路板鉛含量檢測報告(依據 GB/T 39560-3-1),可直接作為歐盟市場的合規證明,無需額外進行 IEC 62321-3-1 檢測。
五、合規流程對比:歐盟 “聲明即合規”,中國 “標識 + 聲明 + 目錄審核”
基于管理模式的差異,兩大體系的合規流程也存在不同,中國新標在流程上更強調 “標識前置” 與 “目錄內產品的額外審核”,歐盟則更注重 “技術文檔留存”。
1. 歐盟 RoHS 合規流程:四步完成,聲明為核心
歐盟 RoHS 的合規流程以 “企業自主操作為主”,無需官方審批,核心步驟如下:
產品拆解與檢測:將產品拆解為均質材料,按 IEC 62321 系列標準進行有害物質檢測,或收集上游供應商提供的合規聲明(如組件供應商的 RoHS 檢測報告);
技術文檔準備:整理檢測報告、產品拆解圖、均質材料清單、豁免條款說明(若使用)等技術文檔,需確保文檔完整、可追溯,留存至少 10 年;
簽署符合性聲明(DoC):由制造商或歐盟授權代表簽署 DoC,聲明產品符合歐盟 RoHS 及其他適用指令要求,DoC 需包含產品型號、制造商信息、檢測標準、聲明日期等關鍵信息;
加貼 CE 標志:在產品顯著位置加貼 CE 標志(尺寸不小于 5mm,清晰可辨),加貼后產品即可進入歐盟市場流通。
整個流程的核心是 “DoC 聲明 + 技術文檔留存”,無需向歐盟任何機構提交申請或審核,企業完成上述步驟即視為合規,但需確保技術文檔能在抽查時 48 小時內提供。
2. 中國 RoHS(GB 26572-2025)合規流程:分目錄與否,流程有差異
中國新標的合規流程根據產品是否列入 “達標管理目錄” 分為兩類,核心步驟如下:
(1)非目錄產品合規流程(僅需標識)
有害物質篩查:對產品進行初步篩查,確認是否含有限制物質;
標識設計與標注:根據篩查結果,設計綠色或橙色標識,標注有害物質含量、環保使用期限,并可附加二維碼(鏈接至檢測報告);
留存基礎文檔:留存標識設計方案、簡易篩查報告,無需提交官方審核;
產品上市流通:完成標識標注后,產品即可上市銷售。
(2)目錄內產品合規流程(標識 + 限值 + 聲明)
全項檢測:按 GB/T 39560 系列標準對產品及高風險組件進行全項檢測,獲取完整檢測報告;
標識標注:按要求標注標識(綠色或橙色),并在標識中注明 “符合 GB 26572-2025 要求”;
簽署符合性聲明:聲明需包含產品型號、高風險組件檢測覆蓋情況、檢測報告編號、企業蓋章及負責人簽字,留存至少 5 年;
(可選)官方備案:部分高風險品類(如醫療電子)可能需向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備案(具體以目錄配套細則為準);
產品上市流通:完成上述步驟后,產品方可上市,監管部門將對上市產品進行隨機抽查。
中國流程的核心差異在于 “標識前置”—— 無論是否為目錄內產品,均需先完成標識標注,且目錄內產品需額外強調 “高風險組件檢測”,確保合規的全面性。
六、企業合規建議:雙向對標,降低成本,規避風險
對于同時布局中國與歐盟市場的企業,建議采取 “雙向對標、一次合規” 的策略,充分利用兩大體系的共性(如限值一致、檢測方法等同),降低合規成本,同時關注差異點,避免風險。具體建議如下:
1. 產品設計階段:提前規避 10 項物質,預留擴展空間
盡管中國目前僅管控 6 項物質,但考慮到未來可能納入歐盟已管控的 4 項鄰苯二甲酸酯(DEHP、BBP、DBP、DIBP),企業在產品設計時應:
優先選用 “無 10 項物質” 的原材料(如無鉛焊料、無鄰苯增塑劑的塑料);
與上游供應商簽訂 “10 項物質合規協議”,要求供應商提供覆蓋 10 項物質的檢測報告;
避免使用歐盟豁免清單中的物質(如部分焊料中的鉛),減少未來豁免到期后的整改風險。
2. 檢測環節:一次檢測,雙向適用
利用 GB/T 39560 與 IEC 62321 等同的優勢,委托具備 CMA/CNAS 資質且認可 IEC 標準的實驗室,一次性完成檢測,檢測報告同時用于中國與歐盟合規,具體操作:
要求實驗室在檢測報告中同時注明 “依據 GB/T 39560-XXXX(IDT IEC 62321-XXXX)”;
檢測范圍覆蓋歐盟 10 項物質,確保報告可同時滿足中國未來擴展需求與歐盟當前要求;
留存檢測報告的電子版與紙質版,分別按中國(5 年)、歐盟(10 年)的要求保存。
3. 文檔管理:建立 “雙體系文檔庫”
針對中國與歐盟的文檔要求差異,建立分類文檔庫:
共性文檔:檢測報告、產品拆解圖、均質材料清單;
歐盟專屬文檔:符合性聲明(DoC)、歐盟授權代表信息、豁免條款說明(若有);
中國專屬文檔:標識設計方案、二維碼鏈接的檢測報告頁面、目錄內產品的符合性聲明(含高風險組件信息)。
4. 市場監管應對:主動配合抽查,及時更新合規信息
歐盟市場:確保技術文檔能在 48 小時內提供給市場監督機構,若收到抽查通知,第一時間聯系歐盟授權代表協助溝通;
中國市場:按要求在產品上市前完成標識標注,目錄內產品需提前準備高風險組件的檢測報告,配合監管部門的生產端與市場端抽檢,若發現問題及時啟動召回整改。
七、總結:差異中尋共性,合規中降成本
中國 RoHS(GB 26572-2025)的強制升級,標志著中國電子電氣產品環保管控正式與國際接軌,盡管在適用范圍、管理模式上與歐盟 RoHS 存在差異,但核心的限值要求、檢測方法已實現 “基本對齊”。對企業而言,兩大體系的差異并非 “合規障礙”,而是 “精準匹配” 的契機 —— 通過提前規避歐盟 10 項物質、利用檢測方法等同性、建立雙體系文檔庫,可實現 “一次合規,雙向適用”,大幅降低國內外市場的合規成本。
未來,隨著中國 RoHS 物質清單的逐步擴展、歐盟豁免清單的動態調整,企業需持續關注兩大體系的標準更新,將 RoHS 合規融入產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從設計、采購到生產、報廢),既滿足國內外市場的法規要求,又通過綠色產品提升品牌競爭力,在 “環保合規” 的浪潮中實現可持續發展。